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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爆竹煙火工廠,係指利用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製造爆竹煙火類物品之工廠;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係指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