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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商港管理機關及勞工檢查機構應就各檢驗機構所報檢驗結果加以審查,認
有必要時得實施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