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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檢驗人員於實施檢驗前,應切實瞭解受檢船舶之概況、清艙經過、清艙前
裝載貨品種類及危害性,並準備必要資料、檢驗儀器、工作服、個人防護
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