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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檢驗人員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油輪大副二年以上,並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以上者。
二、曾任勞工檢查員二年以上,並具船舶檢查經驗者。
三、專科以上工程科系畢業,具油輪清艙、修理三年以上經驗,並具勞工
安全衛生管理員以上資格者。
四、本辦法發布前,專科以上工程科系畢業,具油輪檢驗三年以上經驗,
並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以上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