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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認可醫療機構及其網絡醫院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應視個案狀況辦理疑似職業病之實地訪視;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勞動檢查機構派員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