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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審議小組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審議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定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