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取得職能治療或物理治療之師級證書及執業執照。
二、具六個月以上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或職業重建相關工作經驗。但完成經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職業災害勞工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服務職前專業訓練,達三十小時以上,並取得結訓證明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