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認可;中央主管機關亦得逕予廢止其認可:
一、原申請認可條件異動致資格不符。
二、醫療法所定停業或歇業。
三、因故中止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