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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應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協助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擬定復工計畫。
二、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
三、職業災害勞工功能性能力評估。
四、增進或恢復職業災害勞工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
五、職業災害勞工輔助設施、器具、設備、機具與工作環境改善等需求評估,及合理調整或職務再設計方法之建議。
六、職業災害勞工個案管理服務及後續復工情形之追蹤。
七、其他職業災害勞工復工協助。
為辦理前項事項,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應經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視實際需求,協同其他科部主治醫師,對職業災害勞工進行需求評估後為之;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有必要時,得洽請中央主管機關協助,實施實地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