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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申請之受補助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學術機構或從事職業重建服務、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服務之機構。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教授職業重建課程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三年以上。
(二)具前目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並有職業重建或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實務經驗者。
(三)從事職業重建實務經驗五年以上,並有職務再設計實務工作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