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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為查核申請人之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文件、資料,或進行現場訪視查核,申請人及事業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十日內彙整補助資料、全年度執行成果及查核紀錄,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於核撥補助後二年內,追蹤申請人之執行情形及職業災害勞工後續工作狀況,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完成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