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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置董事七人至十五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董事,應均由本部遴聘之。
第一項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以上,應具備職業安全、職業衛生、勞工健康、職業傷病診治、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及法律等相關領域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