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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下列業務,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自行辦理,不得委由其他機關(構)、團體為之:
一、本部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事項。
二、其他經本部指定應自行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