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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不符合本辦法所定請領條件而溢領、誤領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費用者,其溢領或誤領之費用,保險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辦理檢查之醫療機構,因前項情形所領取之檢查費用,保險人應委由全民健康保險人在其申報之應領費用內扣除。
前二項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