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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辦理第三條第一款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
二、置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職能治療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具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之大學校院社會工作、心理輔導、特殊教育相關系所畢業者一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