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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申請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應於三十日內將實施成果、補助經費運用概況及其他相關資料送職安署,經職安署審查認定受補助單位確依實施計畫執行後,予以核銷,如有剩餘款應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