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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製造者或輸入者應依其新化學物質之登記類型,按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指引及登記工具,繳交評估報告,申請核准登記。
前項申請核准登記之類型及應繳交評估報告之資訊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標準登記,如附表一。
二、簡易登記,如附表二。
三、少量登記,如附表三。
前項新化學物質屬簡易登記、少量登記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其製造者或輸入者已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取得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登錄,得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