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人為辦理下列事項,應向受理機構繳納相關審查費:
一、申請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授權予他人使用。
二、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補(換)發、授權及展延。
三、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核准採用適當檢驗方式。
四、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具結先行放行、展延及變更。
五、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申請產品免申報登錄、免驗證、展延與變更,及資訊重製或複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