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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辦法之評核程序如下:
一、受評核對象於接獲評核通知後,應擬具執行績效書面報告,於指定期間內送達中央主管機關。
二、依受評核對象提送之書面報告進行審查,並得擇定部分受評核對象或其所管轄之單位進行實地查核;完成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後,召開評核會議確定評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