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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構造規格特殊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檢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申請案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提供意見或委託專業團體辦理,並得通知報驗義務人到場說明。
前項審查未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說明不予核准理由,復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