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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報驗義務人應檢具免驗證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驗證;其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報驗義務人申請輸入品之免驗證,得以同一進口報單所載機械類產品,為同一申請案。
保稅區工廠產製品輸往課稅區者,準用前二項規定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