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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產品,其進口報單單一項次之金額在美金一百元以下,或同一報單同規格型式之數量未逾二件,且以郵包寄遞或旅客入境隨身行李者,免驗證,並由海關逕予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