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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資訊申報登錄未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通知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前項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六十日。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