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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材料之容許彎曲應力,取容許抗拉應力之一點五倍之值。
鋼鐵材料及非鐵系金屬材料之使用溫度在該材料之潛變領域時之容許彎曲應力,取與容許抗拉應力相等之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