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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試驗板應與符合國家標準或與其同等以上之標準規定之母材同規格及同種類,並由具有同一厚度之材料製作。
試驗板熔接時,應防止其反翹變形;發生反翹變形者,在實施熔接後熱處理前,應妥予修整。
試驗板應與本體熔接部實施相同之熔接後熱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