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判解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勞基法
、
憲法
、
公然侮辱
、
留職停薪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判解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 30 條
牽條之斷面積,應在承受最高使用壓力時,於該斷面所生之應力與該斷面
之容許抗拉應力除以一點一所得之值相等時之該斷面之面積以上。
牽條以熔接連接者,該牽條之斷面積,應在承受最高使用壓力時,於該斷
面所生之應力與該斷面之容許抗拉應力除以一點一所得之值相等時之該斷
面之面積,再除以零點六所得之值以上,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裝設牽條時,應採取使其接合部具有安全所必要強度之方法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