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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培訓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全國性護理人員相關學(協)會或大專校院設有護理科、系、所。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護理相關教學研究之經驗且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三年以上,或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並有主持職業衛生護理人員培訓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