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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勞保局審核本法規定之各項補助事項,必要時得為下列行為:
一、訪查申請人、雇主、投保單位、有關機關、團體或人員。
二、函請醫院、診所或醫師提出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
三、通知申請人檢送病歷資料及相關檢查報告;所需費用,由勞保局負擔。
勞保局辦理前項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