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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91.04.1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申請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應於三十日內將實施成果及補助經費運
用概況,報請勞保局備查,如有剩餘款應一併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