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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91.04.1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補助單位應依下列規定項目訂定實施計畫,並填具申請書,向勞保局
提出:
一、申請補助單位名稱。
二、計畫名稱。
三、計畫目標、人力需求。
四、計畫主持人資歷。
五、經費概算表。
六、辦理方法。
七、辦理期間。
八、預期成效。
九、申請補助金額。
十、其他經勞保局指定者。
前項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事項,每年以一個計畫,且每一計
畫主持人以申請一個計畫為限,並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為之。
具有延續性之申請案,應於首年提出總計畫目標、分年工作計畫目標、各
年度執行期間、工作項目及經費概算,並分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