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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巡迴檢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置有醫師、醫事檢驗師(生)、護理人員及其他相關檢查之必要醫事人員各一人以上在現場執行業務。
二、辦理噪音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時,其聽力檢查室(亭)背景噪音量,於實施勞工聽力檢查期間,測定值符合附表三之規定,並留存紀錄。
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