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7 條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高壓氣體容器內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預先將高壓氣體容器之內部恢復至常溫、常壓、排放內容物、通風換氣、整理清掃內部及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