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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2 條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定期檢查,應每年實施外部檢查一次以上。
實施前項外部檢查發現缺陷者,經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併實施內部檢查。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應依下表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
┌────┬───────────────┬─────────┐
│設備種類│使用材料等 │期限 │
├────┼───────────────┼─────────┤
│儲槽 │一、沃斯田鐵系不銹鋼。 │十五年。 │
│ │二、鋁。 │ │
│ ├───────────────┼─────────┤
│ │鎳鋼(2.5%~9%) │十年。 │
│ ├───────────────┼─────────┤
│ │相當於低溫壓力容器用碳鋼鋼板之│八年(以低溫儲槽為│
│ │材料,其抗拉強度未滿 58kg/mm2│限)。 │
│ │者。 ├─────────┤
│ │ │除第一次檢查為竣工│
│ │ │檢查後二年外,其後│
│ │ │五年。 │
│ ├───────────────┼─────────┤
│ │相當於鍋爐及熔接構造用壓延鋼材│除第一次檢查為竣工│
│ │之材料,其抗拉強度未滿 58kg/ │檢查後二年外,其後│
│ │mm2 者。 │五年。 │
│ ├───────────────┼─────────┤
│ │高強度鋼(指抗拉強度之規格最小│除第一次檢查為竣工│
│ │值在 58kg/mm2 以上之碳鋼)熔│檢查後二年外,其後│
│ │接後於爐內實施退火時。 │五年。 │
│ ├───────────────┼─────────┤
│ │一、使用高強度鋼而在爐內實施退│除第一次檢查為竣工│
│ │ 火者,以熔接改造、修理(含│檢查後二年外,其後│
│ │ 熔接補修,除輕微者外)後,│三年。 │
│ │ 未於爐內實施退火時。 │ │
│ │二、其他材料。 │ │
├────┼───────────────┼─────────┤
│儲槽以外│不致發生腐蝕及其他產生材質劣化│三年。 │
│之高壓氣│之虞之材料。 │ │
│體設備 ├───────────────┼─────────┤
│ │其他材料。 │除第一次檢查為竣工│
│ │ │檢查後二年外,其後│
│ │ │三年。 │
├────┴───────────────┴─────────┤
│備註: │
│一、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應依其使用條件,使用適當之材料。 │
│二、二重殼構造、隔膜式及低溫蒸發器等低溫或超低溫儲槽內部檢查│
│ 有困難者,以非破壞檢測確認無裂隙、損傷及腐蝕,得以常用壓│
│ 力一點五倍以上壓力實施耐壓試驗或常用壓力一點一倍以上壓力│
│ 以內容物實施耐壓試驗,並以常用壓力以上壓力實施氣密試驗及│
│ 實施外觀檢查等代替之。 │
│三、儲槽以外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因其大小,內部構造等,於自內│
│ 部實施檢查為困難者,以自其外部實施非破壞檢查、開口部之檢│
│ 查或自連結於該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同等條件之設備之開放檢查等│
│ 可確認時,得以此代替。 │
│四、對使用材料有顯著之腐蝕或裂隙等缺陷時,應依其實況,縮短前│
│ 述之期間。 │
│五、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不受開放檢查時期之限制,每年應以外觀檢查│
│ 、氣密試驗等,確認有無異常。 │
│六、稱「輕微」者,指適於「熔接補修中無須熱處理之界限及條件」│
│ 者,其期間與熔接後於爐內實施消除應力之退火時相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