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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第四款所定之實驗室,應置下列人員:
一、實驗室主管。
二、技術主管。
三、品管員。
四、檢測員。
前項各款人員於必要時,得相互兼任之;其專職人員不得少於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