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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本標準 111.05.11  修正發布之第 22、38 條條文,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9 條
堆高機應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頂蓬。但堆高機已註明限使用於裝載貨物掉落時無危害駕駛者之虞者,不在此限:
一、頂蓬強度足以承受堆高機最大荷重之二倍之值等分布靜荷重。其值逾四公噸者為四公噸。
二、上框各開口之寬度或長度不得超過十六公分。
三、駕駛者以座式操作之堆高機,自駕駛座上面至頂蓬下端之距離,在九十五公分以上。
四、駕駛者以立式操作之堆高機,自駕駛座底板至頂蓬上框下端之距離,在一點八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