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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本標準 111.05.11  修正發布之第 22、38 條條文,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6 條
堆高機應於其左右各設一個方向指示器。但最高時速未達二十公里之堆高機,其操控方向盤之中心至堆高機最外側未達六十五公分,且機內無駕駛座者,得免設方向指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