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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9 條
供反撥預防裝置所設之反撥防止爪(以下簡稱反撥防止爪)及反撥防止輥(以下簡稱反撥防止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材料:符合國家標準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規定 SS400規格或具有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料。
二、構造:
(一)反撥防止爪及反撥防止輥,應依加工材厚度,具有可防止加工材於圓鋸片斜齒側撥升之機能及充分強度。但具有自動輸送裝置之圓盤鋸之反撥防止爪,不在此限。
(二)具有自動輸送裝置之圓盤鋸反撥防止爪,應依加工材厚度,具有防止加工材反彈之機能及充分強度。
三、反撥防止爪及反撥防止輥之支撐部,具有可充分承受加工材反彈時之強度。
四、除自動輸送裝置之圓盤鋸外,圓鋸片直徑超過四百五十毫米之圓盤鋸,使用反撥防止爪及反撥防止輥等以外型式之反撥預防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