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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雇主應依左列規定設置上、下船設備:
一、設置長度超過甲板、寬度在五十五公分以上、扶手高度在八十公分以上之扶梯。但該清艙船原有舷梯或其他登岸設備,具有適當長度及強度者,不在此限。
二、張設安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