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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5 條
以第一種供應設備供應(含與供應有關之儲存及以導管之輸送,以下均同。)液化石油氣予液化石油氣消費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消費事業單位」,以下均同。)之液化石油氣供應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第一種供應事業單位」,以下均同。),應置備記載有消費事業單位安全狀況之紀錄簿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