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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作業區各工作場所之原料、成品或半成品應隨作隨搬,確實執行不逾二小
時工作量所需者,並於每日下班前清理送庫。作業室及其附近,不得堆積
作業以外之危險物,強風時,作業室之四週,應予灑水或採取其他適當之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