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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曬藥場應設於有火藥區內,其與作業室之距離不得小於十公尺。其曬藥架
之材料應為木質或竹質,而以竹釘或藤條固定之,如使用鐵釘,應不得外
露;其曬藥盤之材料應為木質、竹質或其他不發火材料舖以牛皮紙。曝曬
時應保持曝曬物品之穩定,以免發生磨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