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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3 條
雇主依第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之自動檢查,除依本法所定之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指定具專業知能或操作資格之適當人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