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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雇主對高壓電氣設備,應於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高壓受電盤及分電盤(含各種電驛、儀表及其切換開關等)之動作試驗。
二、高壓用電設備絕緣情形、接地電阻及其他安全設備狀況。
三、自備屋外高壓配電線路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