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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雇主對乾燥設備及其附屬設備(含排氣裝置、排風導管等),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內面、外面及外部之棚櫃等有無損傷、變形或腐蝕。
二、危險物之乾燥設備中,排出因乾燥產生之氣體、蒸氣或粉塵等之設備有無異常。
三、使用液體燃料或可燃性液體為熱源之乾燥設備,燃燒室或點火處之換氣設備有無異常。
四、窺視孔、出入孔、排氣孔等開口部有無異常。
五、內部溫度測定裝置及調整裝置有無異常。
六、設置於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配線有無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