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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雇主為防止二氧化碳危害高壓室內作業勞工,應在作業室及氣閘室採取換氣及其他必要措施,以抑制二氧化碳之分壓,使其不超過相當一大氣壓下之濃度為五千 ppm。
前項壓力與濃度依下列公式換算:
C =P1×1,000,000/P
C :二氧化碳之濃度(單位:ppm)
P1:二氧化碳之分壓(單位:公斤/平方公分)
P :高壓室內之絕對壓力(單位:公斤/平方公分)
ppm :溫度在攝氏二十五度、一大氣壓條件下,每立方公尺空氣中氣狀物
之立方公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