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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以整塊材料挖製之第一種壓力容器之製造設施如左:
一、製造設備:挖製裝置。
二、檢查設備:水壓試驗設備。
三、施工者資格:具有挖製工作二年以上經驗者。
四、施工負責人資格:
大專以上院校相關科系畢業或取得相關技師資格並從事鍋爐、壓力容器之
設計、製造或檢查一年以上經驗者,或高級工職學校相關科組畢業並從事
鍋爐、壓力容器之設計、製造或檢查二年以上經驗者,或從事鍋爐、壓力
容器之設計、製造或檢查五年以上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