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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九款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從事鉛、鉛混存物熔融或鑄注之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及儲存浮渣之容器。
二、從事鉛、鉛混存物軋碎之作業場所,應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
三、非以濕式作業從事鉛、鉛混存物之研磨、混合、篩選之室內作業場所,應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