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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1 條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支柱應依施工場所之土壤性質,埋入適當深度或於柱腳部襯以墊板、座鈑等以防止滑動或下沈。
二、支柱、支柱之水平繫材、斜撐材及構臺之梁等連結部分、接觸部分及安裝部分,應以螺栓或鉚釘等金屬之連結器材固定,以防止變位或脫落。
三、高度二公尺以上構臺之覆工板等板料間隙應在三公分以下。
四、構臺設置寬度應足供所需機具運轉通行之用,並依施工計畫預留起重機外伸撐座伸展及材料堆置之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