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雇主對於砂、石等之堆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妨礙勞工出入,並避免於電線下方或接近電線之處。
二、堆積場於勞工進退路處,不得有任何懸垂物。
三、砂、石清倉時,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並設置監視人員。
四、堆積場所經常灑水或予以覆蓋,以避免塵土飛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