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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適用於下列起重升降機具:
一、固定式起重機:指在特定場所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並將其作水平搬運為目的之機械裝置。
二、移動式起重機:指能自行移動於非特定場所並具有起重動力之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指以動力吊升貨物為目的,具有主柱、吊桿,另行裝置原動機,並以鋼索操作升降之機械裝置。
四、升降機:指乘載人員及(或)貨物於搬器上,而該搬器順沿軌道鉛直升降,並以動力從事搬運之機械裝置。但營建用提升機、簡易提升機及吊籠,不包括之。
五、營建用提升機:指於土木、建築等工程作業中,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但導軌與水平之角度未滿八十度之吊斗捲揚機,不包括之。
六、吊籠:指由懸吊式施工架、升降裝置、支撐裝置、工作台及其附屬裝置所構成,專供人員升降施工之設備。
七、簡易提升機:指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其搬器之底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或頂高在一點二公尺以下者。但營建用提升機,不包括之。